鶴山高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源少芳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鶴勞人仲案字〔2026〕第146號)。因無法聯系你單位,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案的《仲裁裁決書》。本公告自掛網之日起次日視為送達。
仲裁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鶴山高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三日內向申請人源少芳支付經濟補償8824.62元。
二、被申請人鶴山高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三日內向申請人源少芳支付2025年6月至2025年10月的績效獎金差額4539.78元。
三、駁回申請人源少芳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事項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上述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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