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順德區(qū)永和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翟德科與你單位等三家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鶴勞人仲案字〔2026〕第503號),已于2026年3月20日作出《仲裁裁決書》。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本公告自掛網(wǎng)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翟德科與被申請人二重慶市誠信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3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確認申請人翟德科與被申請人一廣東錦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存在勞動關系。
三、被申請人一廣東錦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三日內向申請人翟德科支付經(jīng)濟補償65676.81元。
四、被申請人一廣東錦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三日內向申請人翟德科支付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4107.43元。
五、駁回申請人翟德科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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